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20.06.04

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9年12月28日 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茶标委”)是我国茶叶专业领域非法人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茶叶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和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供销总社”)领导和管理茶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提出茶叶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编制茶叶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茶叶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科教社团部批准的计划,开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审查工作及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受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委托,开展茶叶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归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对茶叶专业领域己颁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提出茶叶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一归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4/SC8)茶叶分技术委员会的联系,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好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茶叶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下设的标准化工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茶标委的组成以种植、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推广、行业组织等相关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茶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全国供销总社提出,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茶标委由委员65~7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茶标委一般聘请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茶标委设观察员,人数不限。

  第十五条 茶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茶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在职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茶叶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公正履职,并能兼顾各方权益。

  第十六条 茶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㈠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㈡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茶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茶标委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㈢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㈣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㈤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㈥及时反馈茶标委归口标准实施情况;应及时回复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

  ㈦参与茶叶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㈧参加国家标准委及茶标委组织的培训;

  ㈨承担茶标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积极承担茶标委委派的有关工作;

  ㈩每年根据收费通知按时缴纳委员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缴纳标准为事业单位1000元/年,企业单位2000元/年。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茶标委的资料和文件。根据工作需要,经茶标委全体委员表决,秘书处可提出委员调整建议,报送全国供销总社和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对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茶标委年会和不参加投票表决的,以及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茶标委应提请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委员离退休或工作变动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茶标委提请全国供销总社报国家标准委解聘。

  第十七条 茶标委设秘书处,是茶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茶院。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茶院技术专家或领导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茶叶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茶标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全国供销总社推荐,国家标准委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全国供销总社推荐担任,秘书长由全国供销总社与秘书处挂靠单位——中茶院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第十九条 茶标委聘请顾问,应当按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进行。顾问有权参加茶标委会议、标准起草工作和标准宣贯活动,有权获得茶标委的技术资料,对茶标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茶标委设观察员,由自愿参与全国茶叶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担任,经秘书处提出、茶标委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列席茶标委会议、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和标准宣贯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茶标委的技术资料,但无表决权。

  观察员应当每年按规定缴纳信息服务费,标准及缴纳方式与委员相同,当年不交信息服务费者,第二年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茶标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标准工作组。工作组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开展等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茶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标准化工作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标准计划的建议,国家标准计划需经委员表决通过,上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茶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茶标委有关委员、观察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或召开工作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60天。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报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并形成会审纪要或函审结论单,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整理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附件)送秘书处,经秘书处复核,提交全体委员投票。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参与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通过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茶标委秘书处应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茶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茶标委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国家标准委和全国供销总社等有关部门。重大事项表决,按第二十五条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茶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茶标委财务帐号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秘书处定期向茶标委委员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茶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㈠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㈡全国供销总社和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㈢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㈣委员和观察员按本章程缴纳的信息服务费;

    ㈤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㈥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茶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㈠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㈡召开会议;

    ㈢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㈣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㈤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茶标委的代号为SAC/TC339。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茶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茶标委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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